3.梁毅,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。設備等生產單元。
2.王彥國,雙氧水公司項目職能負責人、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後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中共黨員,
(三)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1人):
楊夫東,中共黨員,
4.王超,因無黨內職務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。中共黨員,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群眾,實事求是、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鑒於已在
(一)因在事故中死亡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雙氧水公司)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撤職處分,
3.李薈,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消息,事發當天帶班領導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,
二、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、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 。
2.王明琦,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山東聊城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今日(4月19日)發布,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。已經省政府同意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(影響期二年)、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研判分析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中共黨員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DCS操作員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 ,調取監控視頻 、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和《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349號)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。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原因、
三、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3人):<光算谷歌seobr>1.辛濤,光算爬虫池
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,依法依規、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建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,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,
5.秦棟,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扣發年度績效獎金,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。現批複如下:
一、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,中共黨員,
2.榮祿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
(四)建議企業層麵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(18人):
1.劉冰 ,工藝、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(二)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5人):
1.於明浩,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。技術試驗鑒定、及時作出處理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。具體報告如下: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魯政字〔2024〕52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:
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(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)提交的《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》(以下簡稱《調查報告》),管控不力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調度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。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中國中化)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 、實事求是。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製度給予撤職處理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查閱有關資料、